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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1998-06-1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林英、实习生龚雪辉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记者林英、实习生龚雪辉)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我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日趋严重。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知要求,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产品排气污染达标情况。

通知说,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检测单位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所生产机动车产品的排气状况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情况及省区市环保部门上报的结果,公布排气污染物达标的机动车名录。通知要求对未列入名录的超标机动车,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以上环保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销售新机动车的单位必须依法销售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必须附有排气污染物达标证明资料。各省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销售新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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